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规则
(一)票种间红冲规则
1.数电票能够对数电票、数电纸票(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)、税控发票进行红冲。
2.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、税控发票进行红冲,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。
3.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,不允许对数电票、数电纸票进行红冲。
4.税控发票必须在注销盘之后才可以用数电发票红冲
(二)红字发票信息确认,受票方情况分类处理的规则
1.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,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《红字信息确认单》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,无需受票方确认。
2.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,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(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,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)发起《红字信息确认单》,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。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,应当暂依《确认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,与《确认单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(三)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情况分类
1.蓝字发票已作废、已全额红冲、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、已锁定(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、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)时,不允许发起红冲;
2.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“待退税”“已退税”“已抵扣(改退)”“已代办退税”“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”时,不允许发起红冲;
3.发起红冲时,如对方纳税人为“非正常”“注销”等状态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,不允许发起红冲。